1635汉风再起_东印度公司的结构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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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印度公司的结构 (第4/5页)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体制,与本国没有总公司而在亚洲拥有强大中心据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形成鲜明对照。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本国设有稳定的总公司,而在亚洲却没有像巴达维亚那样的中心据点。

    在16世纪中叶取得克伦威尔颁发的特许状(1657)和查理二世颁发的特许状(1661)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组织结构逐渐固定下来。这些特许状中,首先承认公司拥有永久资本。英国东印度公司从此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在东印度,公司的司法权、货币铸造权、保护贸易活动的军事权、非法贸易船只的检举权也得到承认。其他的英国人团体所进行的海上违法贸易活动,对于试图以垄断来确保收益的东印度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在取得特许状之后,该公司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亲自取缔这些组织了。

    伦敦的总公司办公大楼经过数次搬迁之后,最终选择了位于利德霍尔(Leadenhall)街的克拉文大楼(CravenHouse),这一建筑物后来被称为“东印度大楼”。此外,公司在泰晤士河下游的黑墙(BlackWall)设有造船厂、货物仓库、退役水手医院等。

    每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投票选举24位董事(其中总裁1名、副总裁1名)组成董事会,以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持有500英镑股票的股东有一票的投票权,每增加500英镑则相应地增加一票投票权。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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