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_【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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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 (第3/20页)

也存在问题……「

    说到这,只见电视中的专家琢磨了一下,接着说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中罪犯的待遇越来越好,据说有的重犯在监狱

    中有单独的一室一厅居住,过着一日三餐免费,各种娱乐设施免费使用的舒适生

    活,而社会中有些穷苦的老百姓安分守己却过不上这种日子。

    这种越犯罪过得越舒服的情况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再加上国家预算

    有限,负担不起监禁法所需的各种支出,所以刑法改革便在所难免,而这就是

    社会赎罪法。「

    「原来如此,谢谢薛教授的解释,不过薛教授,国民也对社会赎罪法有

    很多异议,比如说,有人反映现在所谓的罪犯基本上就是私人奴隶的代

    名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主持人打断专家的话反问道。

    「哦,这就要从社会赎罪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了。我们分析社会赎罪法

    的相关规定,会发现以下三个特点——

    ,社会性奴隶不会被监狱收监,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在社会上生活和

    工作。

    但代价是,罪犯必须根据市场原则分配,在一定时间内为合法的社会公民进

    行无条件无拒绝的服务。

    按照这条规定来看,确实很像奴隶条约,但你要知道,这些罪犯已经对

    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现在他们要为自己的罪行赎罪。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性。

    与奴隶不同,过去的奴隶服侍的奴隶主,而现在服侍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受

    众主体不同,这是跟奴隶制度一方面不同。

    第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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