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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 (第3/20页)
也存在问题……「 说到这,只见电视中的专家琢磨了一下,接着说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中罪犯的待遇越来越好,据说有的重犯在监狱 中有单独的一室一厅居住,过着一日三餐免费,各种娱乐设施免费使用的舒适生 活,而社会中有些穷苦的老百姓安分守己却过不上这种日子。 这种越犯罪过得越舒服的情况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再加上国家预算 有限,负担不起监禁法所需的各种支出,所以刑法改革便在所难免,而这就是 社会赎罪法。「 「原来如此,谢谢薛教授的解释,不过薛教授,国民也对社会赎罪法有 很多异议,比如说,有人反映现在所谓的罪犯基本上就是私人奴隶的代 名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主持人打断专家的话反问道。 「哦,这就要从社会赎罪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了。我们分析社会赎罪法 的相关规定,会发现以下三个特点—— ,社会性奴隶不会被监狱收监,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在社会上生活和 工作。 但代价是,罪犯必须根据市场原则分配,在一定时间内为合法的社会公民进 行无条件无拒绝的服务。 按照这条规定来看,确实很像奴隶条约,但你要知道,这些罪犯已经对 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现在他们要为自己的罪行赎罪。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性。 与奴隶不同,过去的奴隶服侍的奴隶主,而现在服侍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受 众主体不同,这是跟奴隶制度一方面不同。 第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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