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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三篇(二) (第2/5页)
的是“南蒯枚筮之”,并没有出现“以《周易》筮之”的说法,但从这一“筮例”里出现的说法,已知是以《周易》筮之的,因为从出现的“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这种称法及内容来看,这既是《周易》(《周易》春秋文本)里的名称与内容,也与《左传》里明确记载的“以《周易》筮之”称法相同。《左传·昭公十二年》里记载子服惠伯这一番大论,是对南蒯枚用《周易》卜筮而得出《坤》里的以《比》做“繇题”的“繇辞”(即春秋《周易》文本的结构形式),即“黄裳元吉”这是四个字,就认为是大吉的神示了,想干什么事,结果就会大吉的。这子服惠伯并不认同南蒯枚用《周易》卜筮而得出《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的想法。但从子服惠伯的一番议论来看,是讲附条件的卜筮理论,类如周初“以德配天”的观念。这子服惠伯所讲的是“以忠信配筮”的观念。从“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这种说法,来看子服惠伯并不反对占筮,只是认为以《周易》占筮是附条件的,即对“忠信之事则可”卜筮,相反不是忠信之事,即使筮出的是吉言,也是“必败”的事。这就是子服惠伯的“且夫《易》不可以占险”的卜筮认识结论。不过这子服惠伯的一番议论里所出现的“且夫《易》不可以占险”的这个《易》称,正是指《周易》一书无疑了。 从《左传·昭公十二年》里记载的这段内容来看,《易》与《周易》称法,应是同一概念,即《周易》可以用《易》来称,《易》等同于《周易》,犹如《周易》的简称。 而在这《易》称之后,《左传》里还有一处出现的“易卦”称法,这个“易卦”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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